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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訊息

2013 / 04 / 05
光陽電動代步車補助說明(依據內政部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)

輔具種類 電動代步車或電動輪椅(二擇一)
輔具條件

1.通過衛生署查驗登記之電動代步車

  • 例: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096號---(光陽)
  •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291號---(光陽)
  • 衛署醫器製字第001307號---(光陽)
  • 衛署醫器製字第002263號---(光陽)

2.規格或功能規範:

電動代步車以四輪規格 為原則,且兩前輪之輪胎內側距離須大於三十公分
補助對象
    應具自行駕駛電動代步車之能力,且
  • (一)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者。
  • (二)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重度以上者。
  • (三)多重障礙且符合上列條件之一者。
評估規定 經政府設置或委託辦理之輔具服務單位輔具評估人員(含該單位特約之輔具評估人員)開立輔具評估報告書(輔具評估報告書格式編號四)。
最低使用年限 5年(5年內只能申請一次)
補助金額 新台幣25000~12500元(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 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)
申請方式
  • 申請人提出申請補助前,不得先行購置或裝配輔助器具。
  • (一)申請時
  • 1.申請表。
  • 2.身心障礙手冊/證明影本。
  • 3.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。
  • 4.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書。(三個月內)
  • 5.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。(三個月內)
  • 6.低收入戶證明、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。
  • 7.其他必要證明文件。
  • (二)核銷時
  • 經核定給付者,申請人應於核定補助通知送達後六個月內,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撥付補助款。

※ 詳情請參閱 http://goo.gl/eP01C